六、安全防護裝置:
1、起重機和電葫蘆安全防護裝置檢驗重點: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載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傾裝置,緩沖器,夾軌鉗和錨定裝置,防傾翻安全鉤等。
2、電梯和升降機安全防護裝置監(jiān)督檢驗重點:超速保護裝置,供電系統(tǒng)斷相、錯相保護裝置,撞底緩沖裝置,超越上、下極限工作位置時的保護裝置,對重防止超速或斷繩下落裝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時),停電或電氣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時轎廂慢速移動措施或裝置,安全窗(門),停止裝置,緊急報警裝置等。
七、運行試驗和載荷試驗:
在用起重機械的運行試驗和載荷試驗可只做空載和額定載荷試驗,其中額定載荷試驗可兩個檢驗周期進行一次,安裝和重大修理質量檢驗,其運行和載荷試驗必須按有關標準進行。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進行設計、制造、安裝、修理、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勞動部門應及時發(fā)出安全監(jiān)察指令,限期糾正。
第二十八條 對接到安全監(jiān)察指令書逾期不改者,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jié),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產、停銷、停用等處罰,也可并處罰款。
第二十九條 因起重機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裝、修理質量問題和使用管理不當而造成嚴重事故的,應吊銷其安全認可證書,并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對偽造、涂改、轉達借起重機械安全認可證書者,應沒收其證書,也可并處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在監(jiān)察和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監(jiān)察員、檢驗人員,應嚴肅處理。對因其行為造成嚴重事故的,應視其情節(jié)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三十三條 省級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1991年10月1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