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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安全督查規(guī)則

來源:中國起重機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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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機械安全督查規(guī)則

    發(fā)文號:勞安字(1991)8號

    發(fā)布單位:勞安字(1991)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安全督查工作,削減起重機械傷亡事端,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現(xiàn)頒布《起重機械安全督查規(guī)則》,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稱號】附:起重機械安全督查規(guī)則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安全督查工作,防備起重機械事端,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擬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起重機械的規(guī)劃、制作、設備、修補、運用和查驗。

    第三條本規(guī)則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和電梯。

    【章名】第二章規(guī)劃與制作

    第四條起重機械的規(guī)劃單位及其規(guī)劃人員應對所規(guī)劃的起重機械的安全功能擔任,規(guī)劃圖上應有規(guī)劃擔任人和審核者簽字,規(guī)劃總圖上應蓋批閱單位公章。

    起重機械規(guī)劃單位應將規(guī)劃總圖、安全設備裝備的首要受力構件安全可靠性核算等首要安全技能材料,報地點區(qū)域的省級勞動部分存案。

    第五條起重機械的制作,有必要先獲得地點區(qū)域省級勞動部分的安全認可。安全認可每3年復審一次。

    第六條因特殊情況需求制作非定型起重機械的單位,有必要先將規(guī)劃計劃、首要構件圖紙等與安全有關的技能材料和安全、質量保證措施,報企業(yè)主管部分查看贊同,并向地點區(qū)域的地、市勞動部分實行批閱手續(xù)。

    第七條起重機械的制作單位對產品的技能功能自檢合格后,應向地點區(qū)域的省級勞動部分請求安全技能監(jiān)督查驗,并將獲得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能監(jiān)督查驗合格證書列入隨機文件。

    第八條研發(fā)填補國內空白的新型起重機械的單位,將各組織和體系的裝配圖、電氣原理圖、安全設備及首要受力構件安全可靠性證明等有關材料報地點區(qū)域的省級勞動部分查看批準后,還須經勞動部起重機械專業(yè)查驗站對樣機的安全功能進行安全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向地點區(qū)域省級勞動部分請求安全認可證書。

    第九條起重機械出廠時,有必要附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能監(jiān)督查驗合格證書。

    【章名】第三章設備與修補

    第十條設備修補起重機械的單位,有必要先向地點區(qū)域的省級勞動部分請求安全認可,并獲得安全認可證書。

    起重機械設備修補安全認可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運用單位要求提高起重機首要技能參數(shù)時,假如觸及首要安全參數(shù),應將經承當改造或修補使命單位的技能總擔任人批閱的安全技能計劃和核算材料,報地點區(qū)域的省級勞動部分存案。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設備、修補的安全質量,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運用單位在運用前須向地點區(qū)域的地、市勞動部分請求安全技能監(jiān)督查驗。

    第十三條設備、修補起重機械的技能文件和施工質量材料,在竣工查驗后,交由運用單位存入起重機械安全技能檔案。

    第十四條跨省區(qū)設備、修補起重機械的單位,應持其注冊地點區(qū)域省級勞動部分的安全認可證書,到施工地點區(qū)域的地、市勞動部分存案。

    【章名】第四章運用與辦理

    第十五條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有必要置辦有安全技能監(jiān)督查驗合格證書的產品。

    需求設備起重機械的單位,應先到其地點區(qū)域的地、市勞動部分登記。

    第十六條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應先具有下列條件,并向地點區(qū)域的地、市部分請求獲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運用。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地、市勞動部分查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持有勞動部分查核后簽發(fā)的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了安全辦理規(guī)章準則。

    安全辦理規(guī)章準則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

    3.起重機械保護、保養(yǎng)、查看和查驗準則;

    4.起重機械安全技能檔案辦理準則;

    5.起重機械作業(yè)和修補人員安全培訓、查核準則。

    第十七條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能檔案,其內容包含:

    一、設備出廠技能文件;

    二、設備、修補記載和查驗材料;

    三、運用、保護、保養(yǎng)、查看和實驗記載;

    四、安全技能監(jiān)督查驗陳述;

    五、設備及人身事端記載;

    六、設備的問題及點評。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應經常查看起重機械,包含年度查看、每月查看和每日查看:

    一、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查看。

    其中載荷實驗能夠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外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外速度進行起升、運轉、反轉、變幅等組織安全功能查看。

    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機械,運用前也應做全面查看。

    起重機械遇4級以上地震或產生重大設備事端,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械飽嘗9級以上的風力后,運用前都應做全面查看。

    二、每月至少應查看下列項目:

    1.安全設備、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害;

    3.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害;

    4.配電線路、集電設備、配電盤、開關、操控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液壓保護設備、管道銜接是否正常。

    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機械運用前也應做上列查看。

    三、每天作業(yè)前應查看下列項目:

    1.各類極限方位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操控器以及電梯廳門聯(lián)鎖開關、緊急報警設備,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設備的安全功能等;

    2.軌跡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第十九條經查看發(fā)現(xiàn)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有必要及時處理,禁止帶病運轉。

    第二十條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有必要按期向地點區(qū)域的地、市勞動部分請求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能查驗,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

    【章名】第五章監(jiān)督查驗

    第二十一條勞動部分對起重機械及其安全防護設備的安全功能進行監(jiān)督查驗。勞動部分設置的查驗組織具體擔任安全查驗工作。各查驗組織的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起重機械專業(yè)查驗站擔任起重機械安全查驗的技能指導工作,并進行起重機械安全防護設備和吊輔具新產品型式查驗。

    二、省級工作安全衛(wèi)生查驗中心擔任查驗起重機械、吊輔具及其安全防護設備產品的安全功能。

    三、地、市級工作安全衛(wèi)生檢測站擔任查驗在用起重機械的安全功能,起重機械設備修補的安全質量。省級工作安全衛(wèi)生檢測查驗中心站可結合安全認證進行抽檢。

    第二十二條擔任起重機械查驗的人員,有必要經專業(yè)培訓、查核,獲得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部分簽發(fā)的起重機械查驗員證,才可出具查驗陳述。

    第二十三條受檢單位對查驗結果有貳言,可向上一級勞動部分請求仲裁。仍有貳言時,可請求由再上一級勞動部分仲裁。

    第二十四條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時監(jiān)督查驗周期為兩年,電梯和載人升降機安全定時監(jiān)督查驗周期為1年。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產品出廠的安全監(jiān)督查驗,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原材料自檢材料;

    二、金屬結構安全技能要求;

    三、電氣、液壓及操控體系安全技能要求;

    四、安全防護設備及首要零部件安全技能要求;

    五、運轉實驗和載荷實驗(無法在生產廠進行的,可在設備現(xiàn)場進行)。

    第二十六條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時安全監(jiān)督查驗和新設備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查驗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一、一般要求:

    1.標牌、額外起重量標志;

    2.作業(yè)環(huán)境;

    3.檔案材料。

    二、金屬結構安全技能要求:

    1.橋架、臂架、塔架、升降機導軌架等首要受力構件及其銜接;

    2.司機室;

    3.渠道、走臺、梯子、欄桿;

    三、組織及首要零、部件安全技能要求:

    1.起重機和電葫蘆的起升、運轉、反轉、變幅、伸縮等組織的安全功能,其中的首要部件包含吊鉤、鋼絲繩等吊輔具、卷筒、滑輪組、制動器、開式齒輪、聯(lián)軸器、車輪及鋼軌等;

    2.電梯和升降機的機房、井道、轎箱和吊籠、層站、底坑及圍欄、對重、曳引設備和鋼絲繩滑輪組、導向設備、緩沖設備、傳動體系。

    四、液壓體系安全技能要求:

    1.避免過載和液壓沖擊的安全設備;

    2.平衡閥、泄壓鎖、管路及其銜接;

    3.操縱及操控設備。

    五、電氣及操控體系安全技能要求:

    1.饋電設備;

    2.保護設備;

    3.操控設備;

    4.導線及其敷設;

    5.照明、信號;

    6.接地、絕緣。

    六、安全防護設備:

    1.起重機和電葫蘆安全防護設備查驗要點:

    各類極限方位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載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避免吊臂后傾設備,緩沖器,夾軌鉗和錨定設備,防傾翻安全鉤等。

    2.電梯和升降機安全防護設備監(jiān)督查驗要點:

    超速保護設備,供電體系斷相、錯相保護設備,撞底緩沖設備,逾越上、下極限工作方位時的保護設備,對重避免超速或斷繩下落設備(井道底坑有通道時),停電或電氣體系產生毛病時轎廂慢速移動措施或設備,安全窗(門),停止設備,緊急報警設備等。

    七、運轉實驗和載荷實驗。

    在用起重機械的運轉實驗和載荷實驗可只做空載和額外載荷實驗,其中額外載荷實驗可兩個查驗周期進行一次;設備和重大修補質量查驗,其運轉和載荷實驗有必要按有關規(guī)范進行。

    【章名】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規(guī)則進行規(guī)劃、制作、設備、修補、運用起重機械的單位,勞動部分應及時發(fā)出安全督查指令書,限期糾正。

    第二十八條對接到安全督查指令書逾期不改者,勞動部分可視其情節(jié),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產、停銷、停用等處分,也可并處分款。

    第二十九條因起重機械安全功能不合格,設備、修補質量問題和運用辦理不妥而造成嚴重事端的,應吊銷其安全認可證書,并追查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職責。

    第三十條對偽造、涂改、轉借起重機械安全認可證書者,應沒收其證書,也可并處分款。

    第三十一條對在督查和查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督查員、查驗人員,應嚴肅處理。對因其行為造成嚴重事端的,應視其情節(jié)給予處分。

    【章名】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guī)則由各級勞動部分擔任監(jiān)督施行。

    第三十三條省級勞動部分可根據本規(guī)則擬定施行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guī)則由勞動部擔任解說。

    第三十五條本規(guī)則自1991年10月1日開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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