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起重機械的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核準,方可在本市開展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檢測工作。
檢測機構對其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四條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時,發(fā)現嚴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施工單位。
檢測機構對其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四條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時,發(fā)現嚴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