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樂佳超報導國務院日前公布《要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法令》(以下簡稱《法令》),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要害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優(yōu)先收購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根據《法令》,要害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動力、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yè)等重要職業(yè)和范疇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損壞、損失功用或許數據走漏,或許嚴重損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信息系統(tǒng)等。要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堅持綜合協(xié)調、分工擔任、依法維護,強化和執(zhí)行要害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主體職責,充分發(fā)揮政府及社會各方面的作用,一起維護要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針對要害信息基礎設施的相關收購工作,《法令》規(guī)則,運營者應當優(yōu)先收購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收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或許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依照國家網絡安全規(guī)則經過安全檢查。運營者收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則與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簽定安全保密協(xié)議,清晰提供者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密義務與職責,并對義務與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運營者有“收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未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則與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簽定安全保密協(xié)議”等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許導致損害網絡安全等結果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運營者收購或許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未依照國家網絡安全規(guī)則進行安全檢查的,由國家網信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責令改正,處收購金額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來源:中國政府收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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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令》,要害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動力、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yè)等重要職業(yè)和范疇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損壞、損失功用或許數據走漏,或許嚴重損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信息系統(tǒng)等。要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堅持綜合協(xié)調、分工擔任、依法維護,強化和執(zhí)行要害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主體職責,充分發(fā)揮政府及社會各方面的作用,一起維護要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針對要害信息基礎設施的相關收購工作,《法令》規(guī)則,運營者應當優(yōu)先收購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收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或許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依照國家網絡安全規(guī)則經過安全檢查。運營者收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則與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簽定安全保密協(xié)議,清晰提供者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密義務與職責,并對義務與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運營者有“收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未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則與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簽定安全保密協(xié)議”等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許導致損害網絡安全等結果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運營者收購或許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未依照國家網絡安全規(guī)則進行安全檢查的,由國家網信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責令改正,處收購金額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來源:中國政府收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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